甘肅省食藥監(jiān)局日前印發(fā)的《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在甘肅省范圍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將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辦法》對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jiān)督檢查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4大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辦法》還明確,以下情形,也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外設立專門的門市部,銷售自行生產加工的食品或兼營其他食品的。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商場、超市內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從事現制現售食品經營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企業(yè)等開辦單位食堂的。無實體門店但有食品貯存場所,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或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