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是華安縣沙建鎮(zhèn)某村村民鄒某春,平時在經(jīng)營魚塘。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期間,鄒某春謊稱買病死豬喂池塘的魚,以每頭10-50元不等的價格,向同村郭某明、郭某輝等養(yǎng)豬大戶收購100多只病死豬。但鄒某春收購來病死豬以后,并沒有真的用來喂魚,而是用摩托車載到自建的一間平房里分割,豬肉放在平房內(nèi)的兩臺冰柜里,當冰柜里的豬肉積攢到三五百斤后,鄒某春就打電話給一個外地人林某,以每斤1.7元的價格賣給他。鄒某春前后向林某銷售死豬肉5000多斤,獲利2000多元。華安縣檢察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批準逮捕華安人鄒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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