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fā)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yè)聯(lián)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yè)食品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MIF/TC1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yè)協(xié)會肉類加工機械專業(yè)委員會、中國包裝和食品機械總公司、嘉興市瑞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曉進機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雙匯集團、江蘇雨潤集團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建國、王國扣、梁任、馬建祥、張洪彬、蔡曉湛、曹麗萍、張善耕、趙寧、季建林。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肉類加工機械煙熏爐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對畜、禽、魚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進行煙熏、蒸煮、干燥、燒烤等加工的煙熏爐(以下簡稱“煙熏爐”)。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768 聲學 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GB/T 5048 防潮包裝
GB 5226.1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7311 包裝機械分類與型號編制方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6798 食品機械安全衛(wèi)生
GB 19891 機械安全 機械設計的衛(wèi)生要求
JB 7233 包裝機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
SB/T 224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裝配技術要求
SB/T 227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電氣裝置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煙熏爐
通過發(fā)煙器對畜、禽、魚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進行煙熏、蒸煮、干燥、燒烤等加工的設備。
3.2 發(fā)煙器
使用木粒、木屑或木棒發(fā)煙以及使用煙熏液霧化的器具。
3.3 煙熏車
承載被加工食品的專用器具,規(guī)定尺寸為1030mm×1020mm×1950mm。
3.4 生產能力
可放置煙熏車的數(shù)量。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
煙熏爐型號編制形式應考慮產品結構特征,產品名稱代號應符合GB/T 7311的規(guī)定。其中,產品主要名稱用煙熏爐字母“YX”居首表達,產品輔助名稱代號居第二位表示。其型號編制形式如下:
4.2 型式與基本參數(shù)
4.2.1 型式
煙熏爐結構特征代號按加熱方式分為電加熱式(D)、蒸汽加熱式(Q)、重油加熱式(Y)、冷熏式(L)等。
4.2.2 基本參數(shù)
煙熏爐基本參數(shù)見表1。
表1 煙熏爐基本參數(shù)
名稱 | 參數(shù) |
生產能力車 | 1~12 |
正常工作噪聲 dB(A) | ≤80 |
壓縮空氣壓力 MPa | ≥0.4 |
蒸汽加熱工作溫度 ℃ | ≤120 |
電加熱工作溫度 ℃ | ≤180 |
溫升時間(20℃~65℃)min | ≤15 |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煙熏爐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1.2 煙熏爐應運轉可靠、平穩(wěn),操作時動作靈活,無卡滯現(xiàn)象和異常聲響。設備密封良好,潤滑系統(tǒng)和爐體不得有泄漏現(xiàn)象。
5.1.3 煙熏爐的材料選擇和設備結構的安全衛(wèi)生應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規(guī)定。
5.1.4 煙熏爐基本技術要求應符合SB/T 222的規(guī)定,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使用穩(wěn)定性,其裝配技術要求應符合SB/T 224的規(guī)定。
5.1.5 煙熏爐爐內溫度應相對均勻,在80℃空爐試驗條件下,各測溫點間的最大溫差不應大于2℃:煙熏爐外壁表面溫度不應大于45℃(除框架外)。
5.1.6 煙熏爐應配有清洗系統(tǒng),清洗方便。
5.1.7 所用的原材料、外購配套零部件應符合使用要求,應有生產廠的質量合格證明書。否則應按產品相關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8 煙熏爐有爐溫、芯溫控制和顯示。
5.2 外觀質量
5.2.1 煙熏爐的外表面應清潔、平整、光滑,不應有明顯損傷。
5.2.2 煙熏爐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零、部件表面應平整光滑,便于清洗。
5.3 電路控制
5.3.1 電路控制系統(tǒng)應安全可靠、動作準確,各電器線路接頭應連接牢固并加以編號,操作按鈕應可靠,并有急停按鈕,指示燈顯示應正常,煙熏爐的導線不應裸露。電氣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應符合GB 5226.1的規(guī)定。
5.3.2 除滿足5.3.1外,其安全性能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煙熏爐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并有明顯的接地標志,接地電阻應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絕緣電阻:動力電路導線和保護接地電路間施加500Vd.c.時,測得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
c)耐壓強度:最大試驗電壓1000V應施加在動力電路導線和保護聯(lián)結電路之間近似1 s的時間。
5.4 安全防護
5.4.1 煙熏爐的安全防護應符合JB 7233的規(guī)定。
5.4.2 煙熏爐出現(xiàn)異常狀況時應能報警。
5.4.3 煙熏爐上應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guī)定。
5.4.4 對易脫落的零部件應有防松裝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應可靠固定。
5.4.5 煙熏爐應有安全防護裝置,要加貼警示標志。
5.4.6 煙熏爐絕緣和絕熱材料應保證在最高工作溫度下,工作性能正常。
5.4.7 電器控制部分操作按鈕和操作屏應有良好的防護裝置,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中的要求。
5.4.8 煙熏爐應設有爐內開門裝置,發(fā)煙器應具有自動滅火裝置。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5℃~25℃;環(huán)境相對濕度≤85﹪。
6.1.2 試驗物料為Φ30mm標準腸。
6.2 外觀質量檢查
用手感和目測檢查設備外觀質量,應符合5.2的規(guī)定。
6.3 材質檢查
檢查設備材質報告及質量合格證明書,應符合5.1.7的規(guī)定。
6.4 煙熏質量檢測
煙熏質量主要為產品色澤的均勻性、一致性,具體指標和衛(wèi)生要求按有關食品標準規(guī)定進行檢測。
6.5 空運轉試驗
每臺煙熏爐裝配完成后,機械部分均應做空運轉試驗,連續(xù)運轉時間不少于30min,開關動作不少于10次,檢查設備性能,應符合5.1.2的規(guī)定。
6.6 工作噪音試驗
在連續(xù)工作過程中,煙熏爐的噪聲按GB/T 3768 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測量,其噪聲值應不大于80dB(A)。
6.7 外壁表面溫度試驗
將爐溫度升至設計溫度,保持0.5 h,用點溫儀測量爐體外表面,測量點應距框架150mm外,其外壁表面溫度應符合5.1.5的規(guī)定。
6.8 爐內溫差檢驗
空載條件下,在爐內上四角、下四角及中心共設置9個溫度計,將爐溫升至80℃,其溫差應符合5.1.5的規(guī)定。
6.9 爐內溫升時間測定
6.9.1 電加熱溫升時間
將測溫探頭置于煙熏爐內,起動電加熱,記錄其溫升時間,溫升45℃時所需時間應不大于15min。
6.9.2 蒸汽加熱溫升時間
將測溫探頭置于煙熏爐內,要求高壓蒸汽壓力0.6MPa~0.8MPa,打開蒸汽閥,記錄其溫升時間,溫升45℃時所需時間應不大于15min。
6.10 爐門密封性檢查
用透光法檢查爐門密封性,應符合5.1.2的規(guī)定。
6.11 高壓蒸汽管路耐壓試驗
對高壓蒸汽管路進行1.2MPa水壓試驗,保壓20min,無滲漏和降壓為合格。
6.12 電氣安全試驗
6.12.1 絕緣電阻測量
用兆歐表按GB 5226.1的規(guī)定測量其絕緣電阻,絕緣電阻應符合本標準5.3.2b)的規(guī)定。
6.12.2 接地裝置測量
按SB/T 227的規(guī)定測量其接地裝置,接地應符合本標準5.3.2a)的規(guī)定。
6.12.3 耐壓試驗
用耐壓測試儀按GB 5226.1的規(guī)定做耐壓試驗,耐壓強度應符合本標準5.3.2c)的規(guī)定。
6.13 安全防護檢查
檢查各安全防護和安全裝置,其安全性能應符合5.4的規(guī)定。
7 檢驗規(guī)則
7.1 總則
煙熏爐應經過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3 出廠檢驗
每臺煙熏爐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外觀、標牌、技術文件、空運轉性能、密封性、電氣安全和安全防護。
7.4 型式檢驗
7.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停產一年以上再投產時: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
——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正常生產時間滿兩年時。
7.4.2 抽樣及判定規(guī)則: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每次抽樣2臺。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全部項目合格則判定型式檢驗合格;如有不合格項,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再不合格,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許復檢。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標牌應固定在煙熏爐的明顯位置,標牌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13306的規(guī)定。除標示安全警示外,還應標示下列內容:
——制造企業(yè)名稱或商標;
——產品名稱、型號;
——制造日期、出廠編號;
——主要技術參數(shù);
——產品執(zhí)行標準號。
8.2 包裝
8.2.1 煙熏爐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的規(guī)定。
8.2.2 煙熏爐外包裝上除有8.1規(guī)定的標志外,還應有“小心輕放、向上、防潮”等儲運標志,并符合GB/T 191的規(guī)定。
8.2.3 煙熏爐應罩上塑料薄膜后裝入木質包裝箱內,煙熏爐及附件在箱內應牢固固定,適合運輸裝卸的要求。
8.2.4 包裝箱應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規(guī)定。
8.2.5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單、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必要的隨機備件及工具。
8.3 運輸
8.3.1 運輸時應小心輕放,嚴禁雨淋。
8.3.2 搬運時嚴禁碰撞,不得損壞產品。
8.3.3 按包裝箱上給定方向置于運輸工具上。
8.4 貯存
8.4.1 煙熏爐應貯存在通風、清潔、陰涼、干燥的場所,遠離熱源和污染源,嚴禁與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儲運條件下,自出廠之日起應保證在12個月內不致因包裝不良引起銹蝕、霉損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8月15日發(fā)布,2011年1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