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 2733—2005《鮮、凍動物性水產品衛(wèi)生標準》。
本標準與GB 2733—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修改了范圍;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標;
——增加了貝類毒素限量;
——修改了農藥殘留量;
——增加了獸藥殘留限量。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鮮、凍動物性水產品,包括海水產品和淡水產品。
2 技術要求
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檢驗方法 |
色澤 | 具有水產品應有色澤 | 取適量樣品置于白色瓷盤上,在自然光下觀察色澤和狀態(tài),嗅其氣味。 |
氣味 | 具有水產品應有氣味,無異味 | |
狀態(tài) | 具有水產品正常的組織狀態(tài),肌肉緊密、有彈性 |
氣味具有水產品應有氣味,無異味
狀態(tài)具有水產品正常的組織狀態(tài),肌肉緊密、有彈性
2.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揮發(fā)性鹽基氮a/(mg/100g) 海水魚蝦≤ 海蟹≤ 淡水魚蝦≤ 冷凍貝類≤ |
30 25 20 15 |
GB 5009.228 |
組胺a/(mg/100g) 高組胺魚類b≤ 其他海水魚類≤ |
40 20 |
GB/ T 5009.208 |
a不適用于活體水產品。 b高組胺魚類:指鮐魚、鲹魚、竹莢魚、鯖魚、鰹魚、金槍魚、秋刀魚、馬鮫魚、青占魚、沙丁魚等青皮紅肉海水魚。 |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guī)定。
2.4 貝類毒素限量
貝類中貝類毒素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貝類毒素限量
項目 | 限量 | 檢驗方法 |
麻痹性貝類毒素(PSP)/(MU/g) 貝類≤ |
4 | GB/T 5009.213 |
腹瀉性貝類毒素(DSP)/(MU/g) 貝類≤ |
0.05 | GB/T 5009.212 |
2.5 農藥殘留限量和獸藥殘留限量
2.5.1 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guī)定。
2.5.2 獸藥殘留限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公告。
2.6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guī)定。
3 其他
3.1 貝類、淡水蟹類、龜、鱉、黃鱔應活體加工,其冷凍品應在活體狀態(tài)下清洗(宰殺或去殼)后冷凍。
3.2 冷凍動物性水產品應貯存在—18℃或更低的溫度下,禁止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同庫貯存。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5年11月13日發(fā)布,2016年11月1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