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農業(yè)農村部畜牧獸醫(yī)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屠宰加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16)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農業(yè)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蒙羊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科學院農產品加工研究所、吉林省畜禽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內蒙古自治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中國農業(yè)大學。
本標準起草人:高勝普、張朝明、胡蘭英、許大偉、張德權、臧明伍、侯緒森、馮凱、李丹、羅海玲、吳晗、張新玲、尤華、張杰、張寧寧、李鵬。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羊屠宰的術語和定義、宰前要求、屠宰操作程序和要求、冷卻、分割、凍結、包裝、標簽、標志和儲存及其他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羊屠宰廠(場)的屠宰操作。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轉箱
GB/T 9961 鮮、凍胴體羊肉
GB 126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wèi)生規(guī)范
GB 18393 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guī)程
GB/T 19480 肉與肉制品術語
NY/T 1564 羊肉分割技術規(guī)范
NY/T 3224 畜禽屠宰術語
農業(yè)部令第70號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農醫(yī)發(fā)[2010]27號 附件4 羊屠宰檢疫規(guī)程
農醫(yī)發(fā)[2017J25號 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12694、GB/T 19480和NY/T 32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羊屠體
羊宰殺放血后的軀體。
3.2 羊胴體
羊經宰殺放血后去皮或者不去皮(去除毛),去頭、蹄、內臟等的軀體。
3.3 白內臟
白臟
羊的胃、腸、脾等。
3.4 紅內臟
紅臟
羊的心、肝、肺等。
3.5 同步檢驗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將畜禽的頭、蹄(爪)、內臟與胴體生產線同步運行,由檢驗人員對照檢驗和綜合判斷的一種檢驗方法。
4 宰前要求
4.1 待宰羊應健康良好,并附有產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4.2 宰前應停食靜養(yǎng)12h~24h,并充分給水,宰前3h停止飲水。待宰時間超過24h的,宜適量喂食。
4.3 屠宰前應向所在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申報檢疫,按照農醫(yī)發(fā)[2010]27號 附件4和GB 18393等實施檢疫和檢驗,合格后方可屠宰。
4.4 宜按“先入欄先屠宰”的原則分欄送宰,按戶進行編號。送宰羊通過屠宰通道時,按順序趕送,不得采用硬器擊打。
5 屠宰操作程序和要求
5.1 致昏
5.1 致昏
5.1.1 宰殺前應對羊致昏,宜采用電致昏的方法。羊致昏后,應心臟跳動,呈昏迷狀態(tài),不應致死或反復致昏。
5.1.2 采用電致昏時,應根據(jù)羊品種和規(guī)格適當調整電壓、電流和致昏時間等參數(shù),保持良好的電接觸。
5.1.3 致昏設備的控制參數(shù)應適時監(jiān)控,并保存相關記錄。
5.2 吊掛
5.2.1 將羊的后蹄掛在軌道鏈釣上,勻速提升至宰殺軌道。
5.2.2 從致昏掛羊到宰殺放血的間隔時間不超過1.5min。
5.3 宰殺放血
5.3.1 宜從羊喉部下刀,橫向切斷三管(食管、氣管和血管)。
5.3.2 宰殺放血刀每次使用后,應使用不低于82℃的熱水消毒。
5.3.3 瀝血時間不應少于5min。瀝血后,可采用剝皮(5.4)或者燙毛、脫毛(5.5)工藝進行后序操作。
5.4 剝皮
5.4.1 預剝皮
5.4.1.1 挑襠、剝后腿皮
環(huán)切跗關節(jié)皮膚,使后蹄皮和后腿皮上下分離,沿后腿內側橫向劃開皮膚并將后腿皮剝離開,同時將襠部生殖器皮剝離。
5.4.1.2 劃腹胸線
從襠部沿腹部中線將皮劃開至劍狀軟骨處,初步剝離腹部皮膚,然后握住羊胸部中間位置皮毛,用刀沿胸部正中線劃至羊脖下方。
5.4.1.3 剝腹胸部
將腹部、胸部兩側皮剝離,剝至肩胛位置。
5.4.1.4 剝前腿皮
沿羊前腿趾關節(jié)中線處將皮挑開,從左右兩側將前腿外側皮剝至肩胛骨位置,刀不應傷及屠體。
5.4.1.5 剝羊脖
沿羊脖喉部中線將皮向兩側剝離開。
5.4.1.6 剝尾部皮
將羊尾內側皮沿中線劃開,從左右兩側剝離羊尾皮。
5.4.1.7 捶皮
手工或使用機械方式用力快速捶擊肩部或臀部的皮與屠體之間部位,使皮與屠體分離。
5.4.2 扯皮
采用人工或機械方式扯皮。扯下的皮張應完整、無破裂,不帶膘肉。屠體不帶碎皮,肌膜完整。扯皮方法如下:
a)人工扯皮:從背部將羊皮扯掉,扯下的羊皮送至皮張存儲間。
b)機械扯皮:預剝皮后的羊胴體輸送到扯皮設備,由扯皮機勻速拽下羊皮,扯下的羊皮送至皮張存儲間。
5.5 燙毛、脫毛
5.5.1 燙毛
瀝血后的羊屠體宜用65℃~70℃的熱水浸燙1.5min~2.5min。
5.5.2 脫毛
燙毛后,應立即送入脫毛設備脫毛,不應損傷屠體。脫毛后迅速冷卻至常溫,去除屠體上的殘毛。
5.6 去頭、蹄
5.6.1 去頭
固定羊頭,從寰椎處將羊頭割下,掛(放)在指定的地方。剝皮羊的去頭工序在5.4.1.7后進行。
5.6.2 去蹄
從腕關節(jié)切下前蹄,從跗關節(jié)處切下后蹄,掛(放)在指定的地方。
5.7 取內臟
5.7.1 結扎食管
劃開食管和頸部肌肉相連部位,將食管和氣管分開。把胸腔前口的氣管剝離后,手工或使用結扎器結扎食管,避免食管內容物污染屠體。
5.7.2 切肛
刀刺入肛門外圍,沿肛門四周與其周圍組織割開并剝離,分開直腸頭垂直放人骨盆內;或用開肛設備對準羊的肛門,將探頭深人肛門,啟動開關,利用環(huán)形刀將直腸與羊體分離。肛門周圍應少帶肉,腸頭脫離括約肌,不應割破直腸。
5.7.3 開腔
從肷部下刀,沿腹中線劃開腹壁膜至劍狀軟骨處。下刀時,不應損傷臟器。
5.7.4 取白臟
采用以下人工或機械方式取白臟:
a)人工方式:用一只手扯出直腸,另一只手伸人腹腔,按壓胃部同時抓住食管將白臟取出,放在指定位置。保持臟器完好。
b)機械方式:使用吸附設備把白臟從羊的腹腔取出。
5.7.5 取紅臟
采用以下人工或機械方式取紅臟:
a)人工方式:持刀緊貼胸腔內壁切開膈肌,拉出氣管,取出心、肺、肝,放在指定的位置。保持臟器完好。
b)機械方式:使用吸附設備把紅臟從羊的胸腔取出。
5.8 檢驗檢疫
同步檢驗按照GB 18393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同步檢疫按照農醫(yī)發(fā)[2010]27號 附件4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9 胴體修整
修去胴體表面的淤血、殘留腺體、皮角、浮毛等污物。
5.10 計量
逐只稱量胴體并記錄。
5.11 清潔
用水洗、燎燙等方式清除胴體內外的浮毛、血跡等污物。
5.12 副產品整理
5.12.1 副產品整理過程中不應落地。
5.12.2 去除副產品表面污物,清洗干凈。
5.12.3 紅臟與白臟、頭、蹄等加工時應嚴格分開。
6 冷卻
6.1 根據(jù)工藝需要對羊胴體或副產品冷卻。冷卻時,按屠宰順序將羊胴體送入冷卻間,胴體應排列整齊,胴體間距不少于3cm。
6.2 羊胴體冷卻間設定溫度0℃~4℃,相對濕度保持在85%~90%,冷卻時間不應少于12h。冷卻后的胴體中心溫度應保持在7℃以下。
6.3 副產品冷卻后,產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3℃以下。
6.4 冷卻后檢查胴體深層溫度,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入下一步操作。
7 分割
分割加工按NY/T 1564的要求進行。
8 凍結
凍結間溫度為-28℃以下。待產品中心溫度降至-15℃以下時轉入冷藏間儲存。
9 包裝、標簽、標志和儲存
9.1 產品包裝、標簽、標志應符合GB/T 191、GB/T 5737、GB 12694和農業(yè)部令第70號等的相關要求。
9.2 分割肉宜采用低溫冷藏。儲存環(huán)境與設施、庫溫和儲存時間應符合GB/T 9961、GB 12694等相關標準要求。
10 其他要求
10.1 屠宰供應少數(shù)民族食用的羊產品,應尊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0.2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品及副產品,應按GB 12694的要求和農醫(yī)發(fā)[2017]25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0.3 產品追溯與召回應符合GB 12694的要求。
10.4 記錄和文件應符合GB 12694的要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農村部于2019年8月1日發(fā)布,2019年1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