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天津市商務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現代物流協(xié)會,天津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信息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寶榮 孫彩英 郭儒家 陳慧娟 徐鳳成 高峰 范旭 楊奎發(fā) 高玉斌 劉璟
本標準為2015年6月首次發(fā)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畜禽肉品冷鏈物流的術語和定義、貨品包裝與標識、儲存、運輸、展售關鍵作業(yè)流程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畜禽肉相關貨品的儲存、運輸、展售等處理作業(yè)。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9687-1988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wèi)生標準
GB 9688-1988 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wèi)生標準
GB/T 4456-2008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2008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
GB/T 28577-2012 冷鏈物流分類與基本要求
NY/T 2534-2013 生鮮畜禽肉冷鏈物流技術規(guī)范
GB/T 31078-2014 低溫倉儲作業(yè)規(guī)范
GB/T 30134-2013 冷庫管理規(guī)范
DB12/T 560-2015 冷鏈物流 溫度檢測與要求規(guī)范
DB12/T 564-2015 低溫食品儲運溫控技術
DB12/T 565-2015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guī)范
DB12/T 557-2015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guī)范
DB12/T 558-2015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28577-2012、NY/T 2534-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8577-2012、NY/T 2534-201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冷鏈物流
以冷凍工藝為基礎、制冷技術為手段,使冷鏈物流從生產、流通、銷售到消費者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始終處于規(guī)定的溫度環(huán)境下,以保證冷鏈物品質量,減少冷鏈物品損耗的物流活動。
[GB/T 28577-2012,定義3.4]
3.2 預冷
在下一道工序前的冷卻,或在運輸及入庫前,對貨品進行的快速冷卻。
[NY/T 2534-2013,定義3.4]
4 貨品包裝與標識
4.1 貨品包裝
4.1.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畜禽肉品應進行預包裝。
4.1.2 內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所使用包材應采用質料緊密而能隔絕水氣(濕氣)與油浸的材料。
4.1.3 內包裝應完整,且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內包裝材料薄膜不得重復使用。
4.1.4 畜禽肉品的包裝盒內應有合適的襯墊,單獨包裝的分割肉,可無襯墊。
4.1.5 用于貨品外包裝的容器,如塑料箱、紙箱等應按照貨品的大小規(guī)格設計,應整潔、干燥、牢固、透氣、無污染、無異味、無毒無害,內壁無尖突物,無蟲蛀、腐爛霉變等,紙箱無受潮、離層現象。
4.1.6 包裝材料間應干燥通風,內、外包裝分別碼放,內包裝材料應放于貨架上,并加蓋防塵設施。
4.1.7 包裝材料及包裝方式應確保肉品在正常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應產生變質或遭受外界污染。
4.1.8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應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1.9 原料肉、易腐敗肉制品均應于15℃以下的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包裝。
4.2 貨品標識
4.2.1 內包裝貨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規(guī)定。
4.2.2 每一包裝上應清楚標明以下貨品信息,且標簽上的字跡應當清晰、完整、準確:
a) 品名(以屠體名稱或分切部位方式命名為原則,并標注英文名稱);
b) 原料名稱及原產地;
c) 凈重或數量:以千克(或數量)為單位,清楚標識;
d) 保存條件:標明‘冷藏4℃以下’或‘冷凍-18℃以下’;
e) 保存期限;
f) 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g) 委托加工的貨品須標注受委托生產廠商與委托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h) 工廠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i) 使用注意事項。
4.2.3 儲運包裝標識應符合GB/T 191的規(guī)定。
5 儲存
5.1 儲藏庫
5.1.1 庫房規(guī)定應符合GB/T 31078及DB12/T 557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庫在入庫前應定期消毒。
5.2 入庫
5.2.1 長期保鮮儲存的畜禽肉品,應達到儲存溫度,具體儲存溫度按照DB12/T 560執(zhí)行。
5.2.2 預冷后的畜禽肉品應快速入庫。
5.2.3 入庫前應出示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5.3 儲存碼放
5.3.1 庫內碼放時應保證空氣均勻流通。
5.3.2 碼放時應按照品種、規(guī)格、加工程度分庫碼放。
5.3.3 貨品碼放托盤間應有空隙,貨品不能緊靠墻壁、屋頂或與地面直接接觸,并應符合GB/T 30134的規(guī)定。
5.3.4 入庫后應及時對貨位標簽和平面貨位圖進行記錄。
5.3.5 應預留人行通道及出入庫通道。
5.3.6 逾期或腐敗的貨品至少每個月應匯集整理一次,并退還供貨商處理。
5.3.7 禁止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貨品混合碼放。
5.4 儲存記錄
5.4.1 建立溫度及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視需求隨時檢查和記錄。
5.4.2 倉儲應有存量記錄,貨品出庫應有出貨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批號、保質期、出入庫時間、庫房位置號、出入庫單位、數量等,以對應盤點需求。
5.4.3 每批貨品應有出入庫檢驗記錄。
5.4.4 各項紀錄保存期限應參照DB12/T 565的要求。
5.5 出庫
5.5.1 出庫應按照“貨品先進先出”和“貨品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并進行記錄。
5.5.2 裝載作業(yè)區(qū)內任何處理作業(yè)應在符合貨品保存溫度或于15℃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5.5.3 畜禽肉品在裝卸及運輸配送時,貨品溫度應按照DB12/T 560予以保存。
6 運輸
6.1 運輸車輛選取
6.1.1 車輛選取應符合DB12/T 558的要求。
6.1.2 建立運輸車輛及車廂的維修及檢驗制度,至少半年進行一次。
6.1.3 用于輸送、裝卸的設備及用具應保持清潔。
6.1.4 裝載前應檢查車輛及運輸裝備,確認制冷系統(tǒng)和除霜系統(tǒng)運轉正常,確認車廂內無結露產生。
6.2 車輛預冷
運輸前車廂應進行預冷處理,使車廂溫度達到貨品所需的運輸溫度,具體執(zhí)行DB12/T 560。
6.3 裝載
6.3.1 裝載作業(yè)區(qū)的作業(yè)時間、能量消耗、溫度及濕度均應有適當控制措施。
6.3.2 待運時,應批次分明、碼放整齊、環(huán)境清潔、通風良好。
6.3.3 裝載作業(yè)因故中斷,車廂門應保持關閉,且制冷系統(tǒng)應保持運轉。
6.3.4 運輸時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貨品混裝混運。
6.3.5 裝載前應查驗檢疫證明,片屠體是否加蓋檢疫合格驗記印章。
6.4 廂內擺置
6.4.1 運輸車廂同一空間不得碼放不同溫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貨品。
6.4.2 畜禽肉品應與運輸車廂四壁有適當的空間,并保持碼放穩(wěn)固。
6.4.3 使用保冷箱裝運畜禽肉品,箱內應放置足夠的蓄冷器保持溫度。
6.4.4 車廂貨品應按照“先卸后上”與“重下輕上”的原則碼放。
6.5 運輸過程
6.5.1 運輸過程中貨品應防止擠壓、防止水淋、防止受潮、防止曝曬、防止污染。
6.5.2 運輸時應保持車廂內溫度均勻,每件貨品均可接觸到冷空氣。
6.5.3 運輸配送期間,車廂門閉開頻率應降至最低。
6.5.4 運輸過程中禁止打開容器或貨品包裝。
6.5.5 運輸過程中應至少每10min監(jiān)測記錄一次的車廂內溫度,超出允許的波動范圍應有警示,按貨主與承運方協(xié)議規(guī)定及時處理,并符合DB12/T 564-2015中7.4相關要求。
6.6 運輸記錄
6.6.1 建立溫度控制方法與基準,并及時、準確進行記錄。
6.6.2 畜禽肉品的溫度在裝卸貨前均應加以檢測及記錄。
6.6.3 司機需攜帶手持終端設備或紙質紀錄表,隨時記錄送貨與交貨狀況。
6.6.4 承運方應保留裝卸貨的時間記錄、車廂溫度記錄、運輸配送期間制冷系統(tǒng)的運轉時間記錄。
6.6.5 長途運輸期間畜禽肉品溫度應進行抽測;測試時應在低溫的環(huán)境進行,且車廂門應保持關閉。
6.7 卸貨
6.7.1 卸貨作業(yè)區(qū)的任何處理作業(yè)應迅速,應于15℃以下場所進行,并保持貨品溫度符合DB12/T 560要求。
6.7.2 冷凍畜禽肉品在裝卸及運輸配送時,貨品溫度應保持在-18℃以下;冷藏畜禽肉品應保持在4℃以下、凍結點以上。
6.7.3 卸貨時應輕搬、輕放,不得任意摔擲。
6.7.4 卸貨應配備封閉式站臺,畜禽肉品及其制品不應落地,且不應滯留于常溫下。
6.7.5 卸貨作業(yè)因故中斷,車廂門應保持關閉,且制冷系統(tǒng)應保持運轉。
6.8 交貨驗收
6.8.1 交貨時按照合約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交貨,并對數量和溫度進行核對檢查。
6.8.2 貨品溫度的檢測依據DB12/T 560的溫度測量方法;或者由貨主與承運方或承運方與驗收人員共同決定。
6.8.3 查驗貨品外觀是否因溫度影響而產生變化。
6.8.4 須保留貨品在運輸過程中的溫度、到達目的地后的等待裝卸時間和可追溯的溫度等記錄。
6.8.5 交貨發(fā)生有異議時,應在保證貨品安全的條件下,按照合約規(guī)定及時處理。
6.8.6 貨品驗收后,應迅速移入低溫儲存設備或空間內。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應配備符合展售溫濕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溫濕度要求見DB12/T 560。
7.1.2 展售柜應保持清潔,并安裝溫度顯示器。
7.1.3 展售柜內備有冷風循環(huán)系統(tǒng),貨架或隔板應有足夠的間隙。
7.1.4 展售柜應具備除霜功能。
7.1.5 展售柜應清楚標注最大裝載線。
7.1.6 展售柜應安裝溫度異常警示器。
7.1.7 展售柜不可設置于通風口、陽光直接照射和熱源處。
7.2 展售條件
7.2.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畜禽肉品應進行預包裝,禁止無包裝銷售。
7.2.2 內包裝采用塑料包裝,應符合GB/T 4456、GB 9687、GB 9688要求。
7.2.3 冷凍貨品與冷藏貨品應依不同溫度條件分開碼放。
7.2.4 低溫貨品展售商應建立有關展售柜操作及維護程序,作業(yè)人員應依照作業(yè)程序操作。
7.2.5 銷售的畜禽肉品應經過檢驗合格并具有產品合格證。
7.2.6 溫度應符合DB12/T 560的要求。
7.3 展售過程要求
7.3.1 保持環(huán)境清潔。
7.3.2 上架時按照“貨品先進先出”和“貨品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合理安排貨位。
7.3.3 售價標注作業(yè)應在不影響畜禽肉品溫度的環(huán)境下進行。
7.3.4 畜禽肉品不得置于低溫柜的最大裝載線以外的區(qū)域。
7.3.5 應正確完整記錄展售柜的溫度。
7.3.6 溫度檢測不應在除霜期間進行,除霜時段應在展售柜上標注。
7.3.7 展售柜溫度計應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認證認可檢測能力的機構進行校準一次,并保留校準記錄(證書、標簽)。
7.3.8 貨品質量不合格的畜禽肉品應及時下架。
7.3.9 貨品外包裝袋破裂時不得出售。
7.3.10 展售柜有貨品碼放時,不應切斷電源。
7.3.11 展售柜發(fā)生故障或電源中斷時,應停止販賣,并采用保護措施;展售貨品有解凍現象時,不得販賣。
7.3.12 建立貨品召回制度,當該批畜禽肉品發(fā)生問題時,應立即下架并停止銷售。
7.3.13 不合格貨品或逾期的貨品應每周匯集整理,退還供貨商及時處理。
本標準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6月18日發(fā)布,2015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