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fā)一次次給人們敲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鐘。在相當數量的責任事故中,由于法律責任體系不健全、責任追究時限較長、責任者逃避責任和責任承擔不力等客觀因素的存在,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和救助,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保證食品市場正常發(fā)展的有效途徑,是綜合食品安全政府、社會和自我監(jiān)管的有效方式。本文圍繞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本質屬性這一主線展開,介紹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等概念,在闡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就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提出了一些設想.
【關鍵詞】食品安全 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多發(fā),從震驚世人的“三鹿奶粉”案到“雙匯火腿”案,從開始的“紅心鴨蛋”到如今滿大街的的“地溝油”,“絕育”黃瓜、“爆炸”西瓜,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溫家寶總理不久前怒斥這些惡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為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 已經到了嚴重的地步。這理應引起各食品生產企業(yè)的足夠重視, 但是, 問題食品仍舊屢屢出現。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怎樣才能緩解現階段食品問題,怎樣才能保證億萬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何才能使受害者在第一時間的到救濟?由于此類問題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及時全面的賠償救濟,無疑是讓受害家庭再雪上加霜。僅僅依靠問題企業(yè)單方面的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在此類事件中企業(yè)往往處于強勢,消費者利益難以的到有效保護。雖然為了保證社會穩(wěn)定,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臨時救急,但是畢竟不是長久之計。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食品生產者承擔者越來越大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壓力,消費者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困惑,難道現階段解決食品問題的唯一辦法,就真的只剩下鍛煉身體了嗎?由此,筆者以為非常有必要推進食品安全領域內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強大的保險力量來緩解社會矛盾,分擔社會風險。
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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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廣義上有食品數量安全、質量安全等。從本文探討的目的來看,我們主要從食品的質量安全(即Food Safety)展開討論。所以,單從質量上來說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加工、運輸、銷售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物發(fā)生可以導致對人身健康的危害。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判斷食品安全應該考慮食品本身和食品添加劑標準、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損害結果以及潛在危險。
在我國,責任保險的應用并不廣泛,大多集中于新興、高危產業(yè)領域,如環(huán)境污染、事故責任等。這些危險領域,因為事故多發(fā)易發(fā),需要以嚴格責任保護受害人,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利益以及推動產業(yè)繼續(xù)發(fā)展,必須對其風險進行一定的轉移。否則某些行業(yè)將因為承擔責任過重出現無人入住的現象,這非常不利于國民經濟發(fā)展和科技創(chuàng)新。由于責任保險僅收取廉價的保險費,而不過分加重個人和企業(yè)財務負擔,不僅使受害人獲得賠償,而且使企業(yè)分散了風險。這就使得嚴格責任的推行有了合理性、可行性。
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一旦出現問題將給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對社會穩(wěn)定,政府信譽產生極大影響。食品安全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日益受到人民的關注,我們的《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立法逐漸的完善,賦予廣大人民更多權利,企業(yè)則承擔更大的責任,但是從保障上來說,還是沒有很好的保障機制,一旦出了事故買單的往往是政府。法律成了只認定而無法保障的一紙空文,法律追求的價值就不被廣大人民所信仰,所以責任保險非常有必要在食品領域乃至能多領域推行。
?。ǘ┦称钒踩熑伪kU的含義
保險學中的產品責任保險定義為由于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包區(qū)域被發(fā)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時,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責任保險。
由此,我們可以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界定為被保險人在約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因疏忽或者過失致使食物或者食物的摻入物、接觸物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責任保險。我們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著其他責任保險所共有的職能,以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為其根本職能,并且有著極大的事故預防作用。
但是不得不說,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fā)展還是十分緩慢的,那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呢?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需求不足和供應不足。需求不足是因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方一般是生產者銷售者,前面已經提到這一類主體往往對風險認識不足或者抱著僥幸心理,并不愿付出較高成本。即便一旦出了事故,若風險承擔小于保費支出,則不投保是其選擇;萬一風險承擔之開銷大于其承擔能力,企業(yè)的賠償也往往以自己財產為限。供應不足,因為我國保險起步晚,短期內的需求不足導致供應不足,目前的國內市場基本屬于買方市場,很多保險公司都在為了市場規(guī)模和利潤而竭力滿足客戶的需求,由于食品生產企業(yè)對食品安全責任的風險的低估甚至是忽視,相關保險產品常常處于無人問津的地步。
(三)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含義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找到問題的根源,立法在不斷加強商家責任的同時,并未對其能否承擔予以考量,也并未對其是否愿意承擔進行預計,這樣將會出現法律所探討之事物在實踐中只是空有其表,“因此基于危險社會化之思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之建立實屬必要,且系當然”。
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規(guī)定特定的主體必須投保某個險種,特定的保險人必須開辦相應險種業(yè)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在于法律有特別的規(guī)定,投保人有投保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得拒保的義務,保險關系的部分內容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效果的保險種類。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的一種,是指根據食品安全基本法、特別法和法規(guī)等的規(guī)定,食品行業(yè)主體必須以食品安全責任為保險標的的投保,特定保險人必須承保的一種制度。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具有與普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同的優(yōu)點,即風險轉移,損失賠償。但相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其還有更多的特點:首先,責任范圍較大,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要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其次,具有極強的立法強制性,未經法律允許任何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否則將獲得法律的不利評價。最后,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因為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往往處于弱勢,加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較大,對公共利益造成極大影響,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通過給食品行業(yè)主體設定強制投保義務,可對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受害者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維護社會穩(wěn)定。
?。ㄋ模┰O置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依據
1、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學理依據
首先,因為“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應該推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經濟人”的內涵是不斷發(fā)展充實的,其基本含義為:個人的一切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了增進自己的經濟利益,除非能夠使個人收益,否則個人不會“主動”考慮他人或者社會利益;在存在多行動方案的條件下,個人會根據成本或者收益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那一個,從而使個人利益最大化,他總是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筆者對經濟學不懂,只能淺顯的談到經濟人,但從上述可以看出,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食品行業(yè)主體作為經濟人也會用各種不正當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現階段,食品安全立法雖然不斷完善,但是執(zhí)行力度以及法律的滯后性難免會給某些鉆空子的無良商人以可乘之機,違法成本非常低,相對于可觀的違法利潤,經濟人們難免會為了一己利益造成市場危機,對全局的社會的利益造成損害。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一條非常有效的,在不打擊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保障社會公益的路子。
其次,由于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所以只能推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有限責任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該項制度發(fā)源于歐洲大陸,在商品經濟社會中廣泛應用,最突出的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及規(guī)避投資風險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由其是在我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已經漸漸成為商業(yè)運行之主流模式。
但是這種有限責任制度還是存在相當的缺陷的,一般來講,有限責任制度乃是股東以其投入公司的資本為限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這樣說來,有限責任制度將導致對公司的債權人保護不力,股東往往為了自己的私利完全可以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說到這里,熟讀《公司法》的人不禁想到,我國對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規(guī)制,在英美法中這種規(guī)制叫做“揭開公司面紗”。那么既然有規(guī)制,為何這還有缺陷呢?因為有限責任可以成為出資人利用公司轉移責任風險的途徑,那么在侵權責任發(fā)生后,出資人可以因為公司無資產或者公司資產有限而逃避侵權責任,這將導致對侵權責任制度的破壞,是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救助。從早期的“三鹿”時間可以看出,當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時,一個企業(yè)迅速進入破產,其一般債權人將難以得到合理賠償。所以,由于有限制度的存在,“侵權責任不屬于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不適用‘解開公司面紗’制度”。難道,侵權責任就在此打住了嗎?受害人就無法得到來自企業(yè)的賠償?此處就可以看到食品安強制全責任保險的好處,因為商人的趨利避害性,所以,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為上選。
2、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法律依據
首先,基于保險法原理。責任保險或者一般保險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多大金額、保險人是否承保等,完全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自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保人未能投保責任保險或者保險人拒絕承保,則在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候,除了寄希望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資力之外,受害人沒有其他選擇。而按照強制保險法律的規(guī)定,投保人投保何種類型、多大限額都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候,受害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這就避免了當被保險人缺乏賠償資力的時候可能導致受害人一無所獲。強制保險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濟和經濟補償,減少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其次,基于經濟法原理。
?。?)由于市場具有盲目性、自發(fā)性而需要必須的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具有下列缺陷:市場不完全、市場不普遍、信息失靈、外部性、公共產品、經濟周期等。這些缺陷導致市場失靈,市場無法單靠自身解決,需要引入政府干預。在我國的食品市場上,頻發(fā)的食品安全事故恰恰體現了市場失靈這個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失靈等。
當一個個體的行為給其他不相關方當事人帶來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該個體在作出決定時并沒有將這些外部影響考慮進去,外部性就產生了。在市場中,違法采用劣等原料工藝的商販會給消費者和正常經營的廠商帶來損害,這是一種負外部性,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國家干預的法律手段來平衡利益沖突,將產生外部性的廠商的外部性內部化。設法將其社會成本也納入到其生產成本中。
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費中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的物品。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食品市場監(jiān)管管理具有公共物品性質,只能依靠國家提供的方式來影響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行為。
信息失靈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信息不準確。強大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自己的信息優(yōu)勢,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提供或者歪曲信息的內容。
以上這些原因導致了食品市場的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政府干預,借助外力強制,是市場恢復到自律。
?。?)由于政府不是萬能的所以單單依靠政府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在市場——政府的市場經濟框架下,市場失靈后緊接著就是政府干預。那么政府干預是否就是解決問題完美之選呢?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衛(wèi)生部門為保證食品安全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但是從食品安全的形勢來看,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立法還不盡合理,懲罰措施力度不夠,保障不夠完善,加上監(jiān)管成本大,監(jiān)管阻力大、手段技術落后等,政府也是會存在失靈現象的。在《食品安全法》出臺以后,依然大規(guī)模的出現了奶粉、蔬果、糧油的問題事件。那么政府失靈又是怎么一回事呢?運行效率低下、過度干預、公共產品供應不足、權利尋租等都是致使政府失靈的原因。政府是一個組織,由人組成的龐大組織,從組成人員的道德品質到政府自身的利益無不影響著政府的決策。所以政府干預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并不是市場失靈最完美的解決之道。所以必須將市場調節(jié)與政府干預相結合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來解決經濟問題,促進經濟發(fā)展。
?。?)市場調節(jié)與政府干預相結合是最佳解決之道。市場調節(jié)不是萬能的,政府干預也不是完美的,只有將二者相結合,讓政府的強制性在市場的自主性中發(fā)揮作用,經濟法所追求的目標即賦予政府相應職權,保證管理,又防止政府過度干預,使政府在經濟法的規(guī)范下“以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前提,充分尊重市場機制作用的規(guī)律,政府不能代替市場作用,不得違背市場力量,不得侵犯市場主體自主權利,使市場主體保持高度的競爭力”。在食品市場,要實現效率和利益的結合,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的體現,不僅要最大限度的保障食品的安全,還要在市場失靈時,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因為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范圍大危害嚴重,一旦發(fā)生,單單依靠普通責任保險(因為保險人處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如前所述購買需求等原因也會導致保險市場失靈)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政府將面臨巨大的壓力。所以非常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領域推行強制責任保險,以加強監(jiān)督,保障救濟。
【未完待續(xù)】